武汉市洪山区天创教育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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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考试招生录取机会公平、程 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 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规 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 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 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深入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以 下简称“省教育厅”)、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省招办”)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 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和监 督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 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审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 申报 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及招生人数。

(二)拟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认真做好招生宣 传、咨询等工作。

(三)认真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生源计划编制工作。

(四)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及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五)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六)认真做好招生录取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程序

第六条  每个招生年度,继续教育学院须按照以下程序组 织招生工作:

(一)及时拟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提交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招生计划 还需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发布招生信息并组织落实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工 作方案等重要事项。

(四)根据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 要求申报拟招生专业。

(五)根据教育部审批的招生专业,按照教育部、省教育 厅、省招办要求认真做好相应阶段的生源计划编制工作。

(六)按照省招办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及新 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四章  招生授权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 公平、公开、公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统一归口 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 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二级学院、校外教学点、任何中介机构或 个人代理招生,严禁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 收所谓“免试生”“ 超前生”“ 进修生”“ 套读生”等,搞所谓“先上车 后买票” ,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简章和相关宣传资料必 须以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继续教育学院或其他二级机构(学 院、部门)的名义发布。学校在社会媒体上发布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招生简章和相关宣传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到相关教育行政 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学校法定 代表人对招生简章和相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简章和 相关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 校全称、办学性质、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学习方式、分专业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学习年限、毕业证书类型等,并注明详 细办学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不得混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与普通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学历教育 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 得作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不得随意更改经审核的 宣传资料内容、日期和审核备案批准编号。

第六章  招生报名

第九条  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指 定 网 站 (http://crgkbm.hbea.edu.cn )进行网上报名,志愿须填报湖北经 济学院,并由考生本人凭报名号及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本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没有参加网上报 名的考生不得进行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第十条  符合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按第九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第七章  考试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湖北经济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成人高 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 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 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同时,要加强招生计划执行过程管理, 招生计划调整必须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 理系统” ,经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 学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新生录 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 档分数线的考生中, 由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 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 处理。同分考生录取排序规则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省内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 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 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下基层”服务 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接受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学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招办要求实行计划单列、自愿报 名、申请入学、审核录取的办法。

第八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学校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 认的重要环节,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冒 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舞弊行为,维护成教招生工作的严肃 性,保证招生质量。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采取学校自查与省招办 抽查相给合的方式进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成立新生入学资 格复查组,在新生入学当年 3  月上旬完成自查工作。自查工作 的内容和做法如下:

(一)在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时,要求每位新生本人如 实填写《湖北省成人高校新生入学登记表》并贴上本人近期登 记照片, 出具身份证,继续教育学院回收《湖北省成人高校招 生录取通知书》。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组认真对照核查每个新生的录取 名册、录取电子档案信息,核对学生填写的《湖北省成人高校新生入学登记表》、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是否完全相符;专科起点 升本科新生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专科或以上 毕业证书。

(三)对于自查中发现的冒名顶替上学者,一律取消入学 资格;对于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不能出具经教育部学历证书电 子注册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 自查结束时,完成书面自查报告,连同查处结果及 通报材料一起报送省招办。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开展监督工 作,重点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 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应对招生工作进行 监督。

第二十条  将招生信访接待纳入学校信访工作范畴,及时 处理招生过程中的信访投诉举报。

第十章  招生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招生期间,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 人,要对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继续教育学院工作的校领 导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继续教育 学院招生部门负责人和招生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 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 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 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 或负责人的责任。

(三)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学校招生规模的。

(二)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 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 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四)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六)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 券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应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 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9〕77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