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天创教育培训学校

湖北省教育厅备案成人教育函授站点

全国咨询热线
027-8726 205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 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 工作,提升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 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 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 >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一)申报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 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 规定,品行端正。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 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课程(含公共课、基础课、 专业主干课)考试成绩≥75 分。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3 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且每门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65 分;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3 门学位课程(含一门专业 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 75 分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之前, 学校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核合格或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 试。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论文(设计)须达到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和要求, 学校抽检“合格”。

(三)相关规定

1.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术诚信、考试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者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取消学士 学位授予资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毕业 生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6 个 月,超过 6 个月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

二、申报资料

包括学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 1 份,学校学位外语合格 证编号或相应的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寸蓝底登记照 2 张及学生电子照片等。

上述申报资料由各校外教学点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合办学 单位统一收齐后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 5 月和下半年 11 月的第一 周开始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校外教 学点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合办学单位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

(二) 校外教学点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合办学单位根据学 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对毕业生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 初核,整理申报材料、填制信息汇总表,上报的信息汇总表含 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报表须校外教学点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联合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校外教学点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合办学单位将信息 汇总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初审。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学历和学习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 试办公室负责初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籍学历和学 习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负责初审。逾期上报不予受 理。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对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核,填制学士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册和信息汇总表,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评审,与会委员人 数必须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提交学士 学位申请者,须取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获得学士学 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教务处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由继续教育 学院负责发放。

四、本细则由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鄂经院发〔2019〕 80 号)同时废止。